李德明律师亲办案例
姐妹争卖房款翻脸上法庭
来源:李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7
浏览量:1056
姐妹争卖房款翻脸上法庭
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
南宁市某县原告蓝小与被告蓝大系亲姐妹,但是两人为了争十多万元的购房款,竟走上了打官司的道路。(我系被告代理律师)
原告蓝小在诉状称其于2009年4月将自有的房屋“租给”给姐姐被告蓝大使用至2012年1月,后来被告将该房屋以37万元出卖给第三人覃某(由原告协助办证)。原告认为被告是租用他的房屋,自己应该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与被告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卖房款被告应全数支付给原告,但被告自始至终只付了21万元,于是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余下16万元。
我代理被告提出答辩认为自己与原告不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而属于房屋买卖关系,因为自己陆续支付了所有的购房款(21万元),并且已经实际居住使用,所以认为自己从原告处购得房屋后,再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与原告无关。
第三人覃某称自己不认识原告,第三人向被告购买房屋,并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其与被告之间是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他并不清楚,也与自己无关。
原告与被告都言之凿凿,讲得很有道理,却让人迷惑不解,很难分清谁说的是事实。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与被告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原告的证据:
1.“房契”——证明被告将原告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及房价为37万元的事实
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房屋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
3.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房屋属原告所有
4.证人A和B的证言——证明被告让证人动员原告去协助第三人办理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办理后被告愿意支付给原告3万元,但并未支付。
被告的证据
1.收条复印件,上面写着“今收到蓝大交来购房款贰拾壹万元争(房屋全款)
2.证人C的证言——证明原告将房屋卖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房屋买卖关系
双方争议
第三人对原告与被告提出的证据均无异议
我代理被告质证意见认为原告的“房契”证明对象有问题,认为其恰好证明了被告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非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的两个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为在被告向两人发问时证人A开始说原告将房屋卖给了被告,后来又说对房子这个事不清楚,自己前后矛盾。而证人B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本不清楚。
原告却说被告的证人C做虚假陈词,与事实不符
案情分析
开庭辩论中我代理被告认为从“房契上”只能证明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卖给第三人覃某;从收条的文字表述上看,这笔款项为购房款而非帮原告卖房的卖房款;其次,原、被告是亲戚关系,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的买卖房屋协议,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也是情有可原。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被告已经实际居住该房屋。原告主张委托被告卖房,但并未提供委托合同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综合本案的证据,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不动产权出让人,有义务协助受买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登记手续。
虽然被告在出让房屋时并未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但是当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房屋合意,并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被告后,此时原告仅仅只是名义上的登记所有人,享有的是受限制的所有权,他的处分权已受到限制。被告作为实际的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有一定的处分权。被告与第三人覃某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是对出分权的合法行使。原告作为名义上的登记人对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但不提出异议,而且还协作覃某进行了房屋产权的变更,这应该认定为对被告与第三人覃某的买卖合同的默认。所以被告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非受原告的委托,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就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原告无权请求被告支付其专卖房屋所得的收益16万元。
判决结果
经过开庭一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观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六条  悠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启迪:
在现实性中经常见到亲属之间的财物往来,基于信任都没有留任何的协议,由于种种原因时过境迁,在利益面前,任何事情都有发生。亲兄弟姐妹之间在处理大额财产或重大合同时建议请个法律专业人士把关,亲兄弟明算帐,白纸黑字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因为居于亲姐妹之情没有书面协议,导致后来争议。双方都心力交瘁,几个月的官司期间,因原告方一直放话在外被告一定输官司,被告蒙受巨大的压力,一直睡不好,头发变白,官司结束后姐妹之间的感情荡然无存!
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
李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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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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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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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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