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明律师亲办案例
因“恋爱关系”引发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来源:李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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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恋爱关系”引发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案情介绍:
本案原本是“恋爱关系”引发的道德问题,最后演变为犯罪行为,可见,我们在处理任何事情时都需要沉着冷静。
李某,现年50岁,几年前妻子意外死亡,故李某有意再找个女人成家。
2013年,经人介绍,李某认识了一韦姓女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韦姓女子以还高利贷、看病、结婚登记等理由分几次向李某索要人民币共29000元。之后,李某多次催促韦某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韦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愿去登记。在此期间,李某发现了韦某其实与另一个男人黄某白天一起赌博晚上一起住,李某感觉自己被骗了,他认为韦某的这种行为对他是一种骗婚行为。
案发当天,李某在县城的一个麻将馆遇见韦某,便要求韦某把29000元还给他,否则就到派出所报案。韦某不但不还钱而且态度很强硬,并放“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狠话来刺激李某,韦某还打电话给她的同居男友黄某来相助,黄某来到现场之后不由分说就先动手打李某一耳光,李某当然不服气,于是两人当场扭打在一起,情急之中李某把黄某打伤和半边手指咬掉了,事后经过公安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李某被刑拘后来逮捕。
案情分析:
李某本来是受害者,但因一时冲动打伤受害人咬掉了被害人黄某的手指,反过来成了被告,他的行为令我们反思。
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我认真查阅了案卷,从被害人黄某的过错、被告人李某的积极赔偿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并结合被告人李某家庭情况,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韦某的行为是本案发生的间接原因, 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怀着和平解决矛盾的心态,不动手打人,也不会造成本案的发生。韦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不劳而获、好吃懒做的思想不可取,应当主动偿还李某的欠款。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及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视为被告人赔偿,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法院判处结果为: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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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德明
  • 执业律所:
    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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