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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进姑娘江的大学毕业生抢夺犯
来源:李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3
浏览量:705

跳进姑娘江的大学毕业生抢夺犯

金钱诚可贵,自由价更高。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公民在金钱的诱惑面前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义之财宁可不取,勿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一、案情介绍

韦某是平果县的一名80后年轻人,大学毕业后在南宁某一公司任职。20131013日来到马山出差,住在一个宾馆里,2220分许,因工作业绩差而心情沮丧的韦某来到马山县白山镇江滨西路风雨桥上独自饮酒,趁被害人梁某和朋友聊天之际,将其放在膝盖上的的一个红色手提包抢走。被抢的包内有现金340元,HTC-T328型手机一部、千足金金戒指一枚,金手链一条、铂金手链一条、铂金戒指一枚、铂金项链一条钻石吊坠一枚,经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及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7,282元,加上现金共计17,622元。韦某后被众人追赶,丢了手提包后逃跑,因人生地不熟被路人抓住殴打,韦某担心被打死而跳到附近的姑娘江中,后来被公安捞起送去医院治疗并刑拘。

二、案情分析

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7,622元,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我们认这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韦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马山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因涉及到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广西量刑规范化计算公式韦某的刑期66个月,所以得到这个结果被告不再提出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韦某因一时之气,后悔莫及。

四、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相关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是供诉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引起如是供诉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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